行业指导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加速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系统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不断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新动能。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当前阶段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主要任务,企业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主体。《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分步实施、场景突破、分类推进、政策保障五个部分,涵盖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目标导向、推进方法、关键切入口以及路径选择等一系列重要内容,为制造业企业运用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提供通用参考。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南》宣贯培训,强化工具准备、选型实施、政策引导、标准规范、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等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保障,扎实推动《指南》落地见效,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走深走实,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注入强劲动力。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工信微报)
行业相关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落实落细,推进PPP新机制项目规范有序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PPP新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以及额度上限。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
通知明确,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定位,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充分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决策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要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特许经营者充分挖掘项目市场价值,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提升项目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通知提出,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充分论证采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等设定的评审条件,将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选择特许经营者。要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对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等招标失败的,重新组织招标时应重新审查项目基本条件、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若无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应重新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专门法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2023年中国国内增值税收入6.93万亿元(人民币,下同),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1.84万亿元,出口退税1.71万亿元,增值税收入合计7.06万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9%。
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增值税法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三是规范税收优惠。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是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五是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提出7方面17项举措。
一是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二是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三是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四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五是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抓好项目收入征缴工作。对收入较好的项目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六是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七是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来源:新华社)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日期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日前召开主席会议,建议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来源:新华社)
行业数据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重要成果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统筹谋划推进、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有序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过全国210多万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评估工作顺利完成。普查全面摸清了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家底,反映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普查结果显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吸纳更多从业人员;企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较快增长,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所提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区域发展协调性、平衡性不断增强,五年来我国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普查主要目的和主要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从2022年11月开始,历时两年多,顺利完成了机构组建、宣传动员、方案研制、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现场登记、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工作,现在进入主要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二、普查主要特点
(一)周密部署实施,高效落实普查工作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开展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普查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建普查机构,加强统筹协调,细化任务举措。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职,强化信息共享,提供多方保障,为普查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顶层设计,严格执行普查流程规范。经过普查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检验,制定印发《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配套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各地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对全国210多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多层级化、系统化业务培训,规范有序实施单位清查、现场登记调查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全面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坚持边普查、边审核、边检查,确保普查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三)提高普查质效,同步开展投入产出调查。为促进经济总量数据与结构数据衔接,此次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兼顾调查内容及方法差异,以“统分结合”方式有效整合业务环节。对全国近8万个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首次建立统一的电子统计台账,提前组织整理调查数据,有效减轻填报难度。加强投入产出调查数据与普查数据比对检查,着力提高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四)创新普查手段,提升普查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有效整合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为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提供了数据基础。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开发统一采集模式的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普查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五)防治普查造假,坚决守牢数据质量生命线。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全面防治统计造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举办各类科普性强、参与度高的宣传活动,积极争取普查对象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普查良好社会氛围。严肃查处涉及普查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各类普查不规范现象,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4.7‰,普查数据质量符合控制标准。
三、普查主要数据
(一)单位情况。202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327.0万个,比2018年末(2018年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148.1万个,增长52.7%;产业活动单位3636.0万个,增加1181.0万个,增长48.1%;个体经营户8799.5万个,增加2503.6万个,增长39.8%。
按行业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19.7万个,占30.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60.9万个,占13.8%;制造业404.9万个,占12.2%。
按区域分,东部地区拥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794.1万个,占53.9%,比2018年末下降2.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733.4万个,占22.0%,提高1.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637.2万个,占19.2%,提高0.6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62.3万个,占4.9%,占比与2018年末基本持平。
(二)从业人员情况。202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898.4万人,比2018年末增加4574.8万人,增长11.9%,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7047.4万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16429.5万人,减少826.3万人,下降4.8%;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6468.9万人,增加5401.2万人,增长25.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7956.4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8420.0万人。
按行业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0481.5万人,占24.4%;批发和零售业5325.8万人,占12.4%;建筑业5117.2万人,占11.9%。
按区域分,东部地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432.8万人,占52.3%,比2018年末下降1.8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890.7万人,占23.1%,提高1.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8632.0万人,占20.1%,提高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942.8万人,占4.5%,下降0.2个百分点。
(三)资产负债和营业收入情况。从资产看,2023年末,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39.1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252.1万亿元,第三产业1187.0万亿元。从负债看,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975.4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150.2万亿元,第三产业825.2万亿元。从营业收入看,2023年,全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42.6万亿元,比2018年增长50.2%。其中,第二产业188.8万亿元,增长31.3%;第三产业253.8万亿元,增长68.3%。
(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情况。2023年末,全国共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法人单位291.6万个,从业人员3615.9万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4万亿元。其中,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26.2万个,从业人员1337.2万人,营业收入20.5万亿元;数字产品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7.4万个,从业人员151.9万人,营业收入4.2万亿元;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法人单位143.0万个,从业人员1460.9万人,营业收入14.0万亿元;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法人单位95.0万个,从业人员665.9万人,营业收入9.7万亿元。
(五)新兴产业情况。2023年末,全国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9.6万个,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2万个。全国共有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5.3万个,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2.5万亿元;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5万个,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7万亿元。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481.7万人年,R&D经费支出2.1万亿元。
四、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修订情况
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国际通行做法,国家统计局利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和有关部门资料,并同步实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改革,对普查年度(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29427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33690亿元,增幅为2.7%。详细修订数据将于近日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
总的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了丰硕成果,普查主要数据客观反映了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进展新成就。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动统计改革任务落实,通过经济普查年鉴、解读报告等多种形式陆续向社会公布更详细的普查数据结果,积极组织各方力量深度开发应用普查资料,充分发挥普查数据价值,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撑。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24年1—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下降4.7%
1—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6674.8亿元,同比下降4.7%(按可比口径计算)。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387.7亿元,同比下降8.4%;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0143.0亿元,下降5.7%;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6062.9亿元,下降0.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9649.1亿元,下降1.0%。
1—11月份,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10796.2亿元,同比下降13.2%;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48524.9亿元,下降4.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实现利润总额7353.7亿元,增长10.9%。
1—11月份,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利润同比增长20.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3.5%,纺织业增长4.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2.9%,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0.5%,通用设备制造业下降0.1%,专用设备制造业下降0.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降3.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4.4%,汽车制造业下降7.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降9.3%,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下降22.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降48.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83.7%,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同比由盈转亏。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3.48万亿元,同比增长1.8%;发生营业成本105.38万亿元,增长2.3%;营业收入利润率为5.40%,同比下降0.37个百分点。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178.87万亿元,同比增长4.7%;负债合计103.51万亿元,增长4.9%;所有者权益合计75.36万亿元,增长4.6%;资产负债率为57.9%,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6.92万亿元,同比增长8.5%;产成品存货6.57万亿元,增长3.3%。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5.34元,同比增加0.37元;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为8.40元,同比增加0.02元。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为77.7元,同比减少2.9元;人均营业收入为183.4万元,同比增加6.4万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为19.8天,同比增加0.1天;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66.7天,同比增加4.2天。
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7.3%。
(来源: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的公告
依据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制度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并同步实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改革,国家统计局对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29427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33690亿元,增幅为2.7%。其中,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修订,国内生产总值比初步核算数增加20257亿元,增幅为1.6%;实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改革,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3433亿元,增幅为1.1%。修订后的第一产业增加值为8916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9%;第二产业增加值为475936亿元,比重为36.8%;第三产业增加值为729167亿元,比重为56.3%。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24年12月中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据对全国流通领域9大类50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测显示,2024年12月中旬与12月上旬相比,20种产品价格上涨,28种下降,2种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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