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人被处理,北海人的朋友圈千万不要做这件事情!涉嫌违法!

民生   2025-01-04 21:30   广西  



快过春节了

朋友圈、微信群

也热闹起来

有卖糖果饼干的,也有卖对联横幅的 

……

但需要提醒的是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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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朋友圈做这件事,涉嫌违法!

快过年了,微信朋友圈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卖药的,还有卖“加特林”的。先划重点: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不可在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有发布售卖烟花信息的发布者并无烟花实体店


销售烟花需办理相应证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02

网上违规售卖烟花,已经有人因违法被抓!


案例一

近日,在萧山当地的宁围派出所接到线索,某小区住户陈某在家中,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上门核查,当场查获部分烟花爆竹。

经调查,民警又在另一小区地下车库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59箱,总重量达1749千克。


经查,陈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一批烟花爆竹,违规存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准备找机会售卖和赠送亲友。

目前,萧山警方已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案例二

近日,在合肥,滨湖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市民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信息。

经查,唐某在小区居民楼内,储存烟花爆竹并用于销售,派出所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目前,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追查中。




03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广西多人被罚款!


1月2日,跨年夜第二天
贺州警方就公布了两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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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一


2025年1月1日22时许,贺州市公安局鹅塘派出所民警在禁燃区内昌泰城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小区前违规燃放烟花,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经查,该男子是昌泰城小区工作人员朱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警示案例二


2024年12月31日晚,彭某等3人在禁燃区内昌泰城小区售楼部路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劝导,其3人主动到鹅塘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3人对2024年12月31日晚在禁燃区内昌泰城售楼部路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彭某等3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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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来源:南宁圈、平桂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南天一剑

📚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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