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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情电话
1、罪犯通话应当使用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仅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通话锁定3个亲属各1个实名登记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受话对象及号码变更的,在严格审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监区批准登记后,可以与亲属通话。每月通话时间、次数按罪犯分级处遇规定标准执行。
3、少数民族罪犯通话时,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也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指定的语言,但应有监狱的翻译人员在场。
4、罪犯通话时,值班民警必须全程监听,做好记录。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通话,并视情在1-3个月内暂停通话:
(1)假冒亲属办理电话号码的;
(2)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3)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4)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暂停亲情电话拨打:
(1)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被禁闭或隔离审查的;
(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6、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监狱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费,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关于信件管理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文字。
2、罪犯在服刑期间与他人通信应使用信箱代号,不准使用监狱、企业名称。
3、任何人不得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
4、寄给罪犯的信件,由监区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登记,并由罪犯签字确认。
对夹带违禁物品、有碍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经监区领导批准予以扣留,并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5、通讯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101信箱xxx分箱。一监区:1分箱;二监区:2分箱;三监区:3分箱;四监区:4分箱;五监区:5分箱;六监区:6分箱;七监区:7分箱;九监区:9分箱;十监区:10分箱;十一监区:11分箱;十二监区:12分箱;十三监区:13分箱;十四监区:14分箱;十五监区:15分箱;十六监区:16分箱;十七监区:17分箱;十八监区:18分箱;
核发 | 李美强 核稿 | 左成萌
核密 | 李 政 编辑 | 梁 飞
供稿 | 狱政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