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城区一餐饮店经举报被立案调查

民生   2024-11-22 12:25   福建  


近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处罚决定,长乐区吴航宝贝美食食品店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立案调查。详情如下:



近期,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吴航街道航华路37号的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宝贝美食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店冰柜内发现有无标签的鱼丸21盒、芋饺9盒、小肉丸15盒,鱼丸、芋饺、小肉丸均为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的物品予以扣押并对现场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处罚决定,对食品店处以:1.没收查扣的无标签鱼丸21盒、芋饺9盒、小肉丸15盒;2.没收违法所得625元;3.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标识食品,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法规
二、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进行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若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查验义务,可能面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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