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发改委发布《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支持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装备和整机(车)开发、支持氢能产业重大制造投资项目建设、支持商用加氢站(含撬装式加氢站)建设示范、支持商用加氢站运营和“绿氢”制取、支持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监测平台建设、支持氢能产业生态建设。
《办法》提出,2026年12月31日前,在加氢站运营期间确保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千克,以加氢站加注氢气重量测算,给予加氢站加注氢气20元/千克补助。若前款加氢站氢气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制取、电解水“零碳”绿氢的,对提供氢源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
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投资项目的支持标准为:项目建成投产且通过验收后,按照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全文如下: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专项资金对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放大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修订形成了《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发改工业字〔2020〕608号)和《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工业字〔2022〕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发改工业规字〔2024〕3号).pdf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来源:大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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