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养宠人士这些要注意!

时事   2024-11-15 11:10   江苏  

11月13日,泰州市姜堰区组织召开犬类管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布置会。会上,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当前犬类管理工作质态,解读了《全区犬类管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区文明办相关负责人就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出席会议。



今年以来,姜堰区坚持把犬患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以“堰尚新风·争做文明有礼姜堰人”市民素质提升行动为抓手,扎实推进犬类管理专项整治,保障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市民文明素质、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发展气质得到有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各方联动有序有效

成立全区犬类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七组,全面稳步推进专项整治触边到底。建强日常巡查、专业抓捕、执法查处“三支队伍”,充分整合发挥成员单位、社区网格、物业保安、宠物协会和志愿组织等十方面主体作用,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犬类整治的条例学习,深化联动协调,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及时公布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线索做到接到一起核实处置一起,及时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市民群众积极性。 



执法监管有力有为

以镇街为基础作战单元,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卫健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拉网式巡查,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收容。瞄准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提高巡查检查覆盖面和频次,严防问题滋生蔓延。对“遛狗不牵绳”“禁养区域内非法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饲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打击。今年来,救助各类流浪犬、无主犬168条,劝导轻微违规携犬出户行为360余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7份,现场核查体型较大犬6条,清理散养违规犬只16只,扑杀病狂犬3条。



宣传引导有形有感

精心承办“文明养犬 你我同行”2024年泰州市倡导文明养犬活动。全面排查梳理养犬家庭、涉犬企业等重点人群,定期组织镇街、部门深入社区小区及涉犬投诉高发区域开展主题宣传,通过开设社区讲坛、播放公益宣传片、编发警示教育案例、发放《致养犬居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告知书》等,以点带面、精准宣传,持续强化社会面宣传引导,造浓文明养犬浓厚氛围,引导养犬居民争做“好主人”、牵住“生命绳”、当好“铲屎官”。截至目前,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8场次,张贴宣传标语标牌2000余处。






相关法律法规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流浪犬收容留检、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养犬和因犬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注射,登记建档,发放犬类免疫证明。做好犬类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开展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开办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犬类管理效能;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狂犬病暴露后规范化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机构和其他基层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养犬管理,推进养犬管理社会化。

——《泰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防疫知识简明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养犬必须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个人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到农业部门审批认可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

3、犬主未按规定履行动物疫病免疫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置违规犬只,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姜堰区现有几个动物狂犬病社会化免疫点?

经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我区现有十九个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分别是柳磊宠物医院、世嘉宠物医院、维特宠物诊所,

康乐宠物诊所、医贝宠物诊所、艾贝儿宠物诊所6家社会免疫点以及各乡镇的13家兽医站免疫点。犬主可自行选择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接受狂犬病免疫、领取免疫牌证。

5、群众发现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怎么办?

群众个人携犬在接种狂犬疫苗过程中,发现假冒及过期等不符合防疫标准的疫苗、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销售伪劣过期疫苗的,可以直接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热线举报。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孔淑慧

审核: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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