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新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酒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通过严惩销售假冒伪劣的不良商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国酒茅台(集团)系列酒代理”门店期间,明知但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茅台系列酒为假冒商品,仍分多次从但某某处购进151箱,并分别销售给涂某、胡某等人,销售金额约81900元。202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并对王某某进行一般性询问后,王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到其货车处查获茅台系列酒97箱。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辨认、鉴定,涉案茅台系列酒与该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2024年2月4日,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酒逢知己千杯少”,我们在酒桌上与亲朋好友推杯换盏,获得身心愉悦的同时也要避免不经意间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一方面,在购买酒品时切记通过正规渠道审慎购买,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饮用中高端年份酒后,建议及时销毁酒瓶和包装,避免被他人私下回收进行假酒灌装。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商家在进购商品时也应当秉承诚信为本的原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