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不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和减少噪音污染,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进行调整。
一、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乡镇(街道)禁放区域。
乡镇禁放区域包括其人民政府建成区及部分区域,行政村包含其自然村,注明自然村的以自然村为禁放范围,具体为:
新昌县城区三个街道(羽林街道、南明街道、七星街道)全域。
澄潭街道:东街居委会、南街居委会、西街居委会、北街居委会、澄潭居委会、丰潭村、坑下村、岭芝山村、梅岭村、梅屏村、梅渚村、山泊村、山头村、山支头村、社古村、铁牛村、沃西村、下衣村。
镜岭镇:镜岭村、黄婆滩村、黄岙村。
回山镇:回山村、上市场村。
儒岙镇:儒一村、儒二村、天姥村、会墅岭村、横板桥村。
沃洲镇:大坪头村、银顶山村、祝家庄村吴家和缸窑自然村、龙皇堂村大龙自然村、大市聚村、新航村、安仁村、何梁浦村、坑西村、西山村。
小将镇:里小将村、小将新村外小将自然村。
沙溪镇:沙溪村、剡界岭村。
城南乡:石溪村、天荷村、南溪社区。
东茗乡:东茗村。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放区域。
长诏水库、钦寸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含水库大坝和取水口等水利设施附近等重点管控区域以及梁柏台大桥、新林驿站附近区域。
(三)其他重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小将林场、天姥林场等重点防火区;
7.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风景名胜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其他事项
1.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昌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新昌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责编:夏炯炯
审核:俞佶婷
终审:张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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