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公司被罚款10万元

时事   2024-11-06 07:24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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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长春市建委获悉,长春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近日,长春市燃气工作专班公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柏樾建设有限公司毁损燃气管线案

  

2024年4月24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察支队接到长春城燃市政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举报,吉林省柏樾建设有限公司在卫星路与会展大街交会处施工时将长春城燃市政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中压PE250管线损毁。依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长春市燃气主管部门给予吉林省柏樾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醒: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件二:吉林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毁损燃气管线案

  

2024年5月23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察支队接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吉林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会展大街与东南湖大路交会佰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院内进行装修工程电缆接入项目施工时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压DE160管线毁损。依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长春市燃气主管部门给予吉林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醒: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件三:长春百佳气体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燃气供气企业未履职尽责案


2024年4月30日,南关区燃气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桥边驴肉老店存在瓶组供气的安全隐患,供气单位是长春百佳气体有限公司,该企业未尽到对用户定期入户安检并告知隐患的责任。依据《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区燃气主管部门给予长春百佳气体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且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案件四:长春市前程液化气有限公司入户安检记录未覆盖全部用户案

  

2024年1月5日,长春市建委、汽开区建设局联合检查长春市前程液化气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入户安检记录未覆盖全部用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区燃气主管部门给予长春市前程液化气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提醒:

  

液化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记录应覆盖全部用户。





◆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马玉华

初审:马玉华

复审:梁爽

终审:朱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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