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会泽检察:串通投标不可为 法律红线要守牢!

政务   2024-11-12 20:32   云南  


11月11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唐某某串通投标一案。人民监督员、行政主管部门、会泽县域内招标代理公司、建筑公司职工代表20余人应邀参加庭审旁听观摩。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证据体系对本案犯罪构成进行论证,从形式、实质、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角度重点论证分析了“围标”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行为,有力指控了犯罪。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因为法治意识淡薄,盲从“潜规则”、行业陋规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认罪悔罪。

同时,公诉人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及在场的旁听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延伸了庭审效果。旁听人员全神贯注地观摩案件审理,“零距离”感受法律的神圣威严。旁听结束后,大家表示深受教育,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及串通投标罪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提升了法治素养,同时在工作中也将时刻提醒自己警钟长鸣,牢记职责使命。



下一步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开展更加丰富多元的法治宣传方式,切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步伐。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期数 2024第158期(总599期

         文字 | 字优优、冯蕊

图片 | 徐洪斌

编辑 | 王明科

一审 | 许   雪

二审 | 付连珍

三审 | 李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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