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文摘   2025-01-11 09:0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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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图纸作假、隐瞒-50m北二上山采掘作业点。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5日,罚款60万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由颁证机关依法暂扣该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02

专家评析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属于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是指以逃避监管监察为目的,虚假绘制工作面进度、隐瞒工作面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纸作假)。依据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作业点,仍进行生产,应依据本条规定对该煤矿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承继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做了规定。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处罚的规定被《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承继,内容保持一致,但将“煤矿企业负责人”修改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对象表述更精准。因此,2024年5月1日之后,煤矿企业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本条规定承继了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证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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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下列属于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A.超能力组织生产的

B.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C.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D.瓦斯超限作业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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