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国省干道公路、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和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道公路、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向外2米的规定执行。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依照路权管理权限由县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搭、抢种、抢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举报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要依法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交通运输、公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内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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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侯靖 校检:成凯 审核:朱素贤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