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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实打实的刑拘!
虚开发票额巨大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至2021年间,毛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罗某、聂某、李某、邓某利用其实际控制上游开票公司,在本市XX区等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相互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罗某于2016年入职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主要配合毛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4628359.69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被告人聂某于2017年入职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主要负责开具发票、银行转账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0620535.28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入职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主要负责网络技术维护、协助送取发票信息、协助银行取现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5783512.99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被告人邓某于2017年入职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系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开具发票、银行转账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毛某控制的上游开票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3543690.09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被告人罗某、李某于2021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聂某于2021年6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邓某于2022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邓某、聂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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