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政务   2024-10-15 23:01   四川  



每周一学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鲜明信号。为深入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即日起,甘孜县微信公众平台陆续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连载,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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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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