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采取相互串通等方式,操纵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机动车检测收费过高上涨;(三)采取误导性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机动车检测;(四)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侵害其他机动车检测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东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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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