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大气、噪音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规定普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间的公告》【普府公[2023]3号】(下称《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场所:
(一)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详见附图);
(二)《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4.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5.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7.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8.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二、除《公告》第一条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外,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每天0时至8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产品级别、消费类别等相关规定,禁止个人燃放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四、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普宁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4日
请大家互相转告!
▍来源:普宁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