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丨电话录音证据未经过通话人同意,录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文摘   2024-11-12 12:46   河南  

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财产查找】执行案件实务操作——财产查找专题高级研修班 (掌握高效财产查找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实操技能高级研修班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实操与鉴定难点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

请点击以查阅课程的具体详情

甲房产公司提交的该三组证据虽客观形成于本案二审判决后,但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发生于本案诉讼开始前。


甲房产公司未合理说明不能将证据提交一审、二审法院审查的原因。并且,该三组证据中,电话录音证据未经过通话人同意,录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公证书内容中涉及电子邮件的相关证据已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提交。


同时,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相关事实,甲房产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已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该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尚不足以改变一审、二审判决对涉及该部分事实的判定结论,即不足以达到否定本案生效裁判结果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601号 




京品课
京盛凯,专注法律培训,促进服务交流,深化行业合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