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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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产公司提交的该三组证据虽客观形成于本案二审判决后,但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发生于本案诉讼开始前。
甲房产公司未合理说明不能将证据提交一审、二审法院审查的原因。并且,该三组证据中,电话录音证据未经过通话人同意,录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公证书内容中涉及电子邮件的相关证据已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提交。
同时,该三组证据所证明相关事实,甲房产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已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该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尚不足以改变一审、二审判决对涉及该部分事实的判定结论,即不足以达到否定本案生效裁判结果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