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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县进行过一次针对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果,但2024年以来,醇基燃料的经营、运输、使用等较2022年情况又有新的变化,为巩固整治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对醇基燃料全链条的安全监管。
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全面排查整治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再次组织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各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整治餐饮场所醇基液体燃料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着力解决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内容
全县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道路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环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是否向经营使用单位如实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储存场所是否满足安全条件。
(二)运输配送环节。经营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车辆是否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是否存在违法运输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装卸时是否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规定。
(三)使用环节。是否向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醇基液体燃料及储存容器、灶具、管道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醇基液体燃料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台账是否健全;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配备是否齐全;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罐(桶)是否违反规定直接存放在放置钢瓶、灶具的房间内或悬挂在厨房内外。
三、职责分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开展九小场所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环节管控。负责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液体燃料企业、车辆、人员的资格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个人。
住建部门: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加强供气服务质量,严格履行入户安检程序,指导燃气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燃气设备设施符合标准、科学依规使用燃气;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燃气用户存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以及城镇燃气企业非法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及时向县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申报废弃的醇基液体废物且属于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督促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且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申报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且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包装物以及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经营场所用醇基燃料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所列管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管控,对涉及所列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所列管餐饮场所等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液体燃料消防违法行为。
各乡镇政府、果树农场:负责属地醇基液体燃料管理的实施和监督,积极配合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工信等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机关、医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各单位负责各自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第一责任。监督指导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县安委会负责本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使用场所的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 门执法力量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健全完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机制。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11月20日)。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本行业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家数、店名、数量、类型、联系方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将排查摸底结果于11月21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1日-12月15日)。各乡(镇)、农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环节执法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行刑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取缔的场所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提升总结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健全制度,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 署,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要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具体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立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逐一开展整治和规范。 要严格执法,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强部门联动。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和对各乡(镇)、农场的指导督查。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升专项整治合力。
(四)注重宣传教育。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全环节,定期组织 开展培训,确保各类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措施。要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要强化警示教育,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
各乡镇、农场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安委办。
1.醇基液体燃料箱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设置在建筑屋顶。
2.在室外设置醇基液体燃料储存间时,储存间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不燃烧实体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3.燃料储存间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应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4.燃料储存间应安装防爆型电气设备,排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连锁。
5.当醇基液体燃料箱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m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燃料箱上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箱体宽度的防火挑檐。
6.燃料箱与安全出口和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10m 。
7.应采用金属材料闭式燃料箱,总容量不得大于500L,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燃料管道应设置事故切断阀,管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
8.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以及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醇基液体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
9.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严禁在燃料箱及管道内存有油品时进行动火维修作业。
10.燃料箱底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料箱上或其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警示性标识,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