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发《2024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文件原文),规划了7个“风光同场”的海上光伏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可开发总规模为为3.5GW,但本轮竞配优选的项目规模不超过1GW,具体项目名单如下表。
表:上海2024年度竞配海上光伏项目名单
8月2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提出:
1)聚焦上海市周边东海大桥、临港、金山、奉贤等已建、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以“风光同场”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
2)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按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鼓励按需配置储能。
(详见《上海:开展1GW“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配!》)
根据此次下发的工作方案,这批项目竞配的主要申报要求如下
1、项目电价
作为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国家出台有关新能源价格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人资格
1)申报企业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联合体申报,联合体申报须明确牵头企业;
2)单独申报的申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企业需具备20万千瓦及以上海上新能源或水面光伏项目权益装机并网业绩。
3)申报企业可以以集团公司(一级公司)或下属唯一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参与本次竞争配置,以下属公司名义申报的须提供集团公司签发的集团授权唯一性证明。
4)同等条件下,海上风电场区海域使用权人优先,申报企业应征得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各个海光项目同场的的海上风电项目及其投资人所属集团如下表所示。
3、项目工期
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项目开发权后9个月内开工、1年半内全容量并网。
并网时间每逾期一个季度(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计),扣减10%保障性并网规模。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项目并网时间逾期一年以上的,取消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4、项目转让
项目全容量并网前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因国家战略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5、高效产品可获得加分
根据评分规则,采用高效组件、逆变器可获得加分,转换效率24%的组件可以获得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