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西宁市城西区虹水立方足疗馆实际控制人罗某雇佣马某某、柔某、杨某,在店内组织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中,罗某担任实际控制人,马某某担任总经理,柔某担任店长,杨某担任副经理,四人分工明确,共同管理并运营该足疗馆内的卖淫活动。
据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被告人罗某雇佣马某某、柔某、杨某在西宁市城西区虹水立方足疗馆内,以招募卖淫女、向嫖客介绍卖淫项目、提供卖淫场所等方式组织安排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同年12月12日,柔某和杨某在足疗馆内被抓获归案。随后,罗某和马某某也分别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罗某、马某某、柔某、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马某某、柔某、杨某利用经营足疗馆的便利,招募、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罗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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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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