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这是党中央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作出的重要部署。
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人工智能安全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诸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筹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围绕发展和安全辩证统一关系、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第一,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是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经过60多年演进,全球人工智能进入新一轮爆发期,以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人工智能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人工智能作为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也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通过加强监管进行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人工智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以人工智能推进高质量发展,要吸取人类历史上“先发展、后治理”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和评估人工智能这一颠覆性技术可能存在的难以预料的安全风险,摒弃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粗放增长,通过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实现“边发展、边治理”,加强对人工智能战略研究、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和评估每一项“颠覆性创新”可能存在的漏洞或盲点并及时加以处置,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一审 | 王雪纯
二审 | 林 鹏
终审 | 姚晓磊
来源 | 林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