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文摘
2025-01-23 11:13
江西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及相关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树立文明新风,预防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主城区及相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1.临川区上顿渡镇、孝桥镇、文昌街办、六水桥街办、荆公路街办、西大街街办、青云街办辖区范围;3.抚州高新区崇岗镇、钟岭街办、城西街办辖区范围;4.东临新区抚河以东、G316以南、G236以西闭合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5.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燃放。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与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服务,售卖时需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消费告知义务,并对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市城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醒目位置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五、全市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节庆,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或燃放等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七、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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