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发生的这几个事,被列为典型案例!看他们干的啥事...

文摘   2024-09-30 18:3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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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4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义务。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款2.011万元已上缴国库
2023年5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购进了标有“始祖鸟”“迪桑特”品牌标志服装48件,已销售了5件,违法经营额共计0.434万元,违法所得0.011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及商品合法来源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分别对涉案服装进行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确定上述服装系侵权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菏泽市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义务。2024年2月5日,菏泽市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没收违法所得0.011万元、罚款1万元、加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1日,菏泽市局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具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31日将该案执行案款2.011万元上缴国库。

二、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菏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5月31日,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菏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6日,根据线索,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菏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一家网店代运营公司,为指定的淘宝、拼多多店铺刷单及刷买家好评,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使用螺旋递增补单的手法,组织人员以及使用刷单软件放单并发布虚假好评,达到提升相关经营数据、增加曝光、提高网店的排名和商品销量的目的,误导消费者交易,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至案发,当事人共组织淘宝店铺刷单231单,刷单本金11.89万余元,获得佣金0.29万元;共组织拼多多店铺人为增加虚假交易已拼数量114.2万单,好评数量3200条,获得好评佣金0.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郓城县某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在规定的限期内未退还的多收价款6.21万元;罚款18.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郓城县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在2022至2023年两年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顺产患者手取胎盘术费,查阅住院患者病历分娩记录中记载“胎盘胎膜娩出完整”;却在收费明细记载“手取胎盘术150元”;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顺产患者手取胎盘术费6.21万元。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医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12日,鄄城县局依法对某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685万元,并处10.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鄄城县局对鄄城县某大药房购进销售药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药店购进达格列净片等五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系个人伪造,不能提供上述涉案药品合法购进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上述药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统计,涉案药品货值金额0.0685万元,违法所得0.0685万元。鄄城县某大药房在未核实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达格列净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鄄城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车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半挂车案

2024年4月,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未经过认证的半挂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郓城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销售至乐亭县泽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厂牌型号为“郓胜牌LWS9401TJZE”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未取得认证证书,价税合计5万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该型号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认证证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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