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查获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某电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非法排放、倾倒三吨以上废电镀槽液由预设管道流向楚江,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
8月21日,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在暗访巡查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在一闲置厂房进行电子元件制造。执法人员通过观察其办公室视频监控,发现车间内有疑似非法生产行为,遂向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要求进入厂区检查。
该单位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已全部拆换,并在生产过程中将不锈钢镀桶中的废槽液直接在车间内倾倒,电镀废槽液经车间中部预留管道直接排入厂房一楼厕所便坑进入车间外的化粪池,最后从化粪池预设排口流入楚江,共计倾倒废电镀槽液三吨以上,另还有网纱清洗废水若干也是通过该途径排放。
经司法鉴定,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电镀槽液为危险废物,且该单位非法生产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1383 倍;总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319 倍。该单位非法排放废电镀槽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目前,宁乡分局已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公安部门已受理此案并对案件进一步侦办。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