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办理128起生态环境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1起限制生产案件
4起免于处罚案件和4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
处罚金额共达1686万余元
其中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及未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占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70%。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
和项目实施的过程中
应该如何避免出现这些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该详细阅读了解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核实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同时也可以咨询属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建设单位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要全程跟踪项目验收的全过程,如果不具备验收资格和能力的,可以委托由第三方来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对验收的结果负总责,要对验收结果不存在弄虚作假这一块做到心中有数。
在水生态环境这块
日喀则依然有少数人员受利益驱使
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时有出现
私挖乱采行为易发多发
……
这些行为给日喀则的水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河道非法采砂,不仅会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水体水质,甚至还会威胁到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水事秩序。
一起来了解守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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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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