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修建了农村自建房,
离婚后自建房拆迁,
前妻能否主张相关拆迁利益呢?
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倪某与浦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居住在浦某父母所建楼房中,并对该楼房进行了翻新,新建了平房。后浦某夫妇和浦某父母两家合并拆迁,拆迁补偿包括楼房、平房、装饰装修等附属设施,合计50余万元由浦某领取。
2023年,倪某与浦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因案涉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分割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倪某将浦某及其母亲朱某(浦某父亲已去世)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浦某及其父母是该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楼房建房人,故相应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由浦某及其父母享有。但倪某与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并生活在案涉房屋,并一同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修整与新建,故房屋的添附价值应由倪某与浦某共同享有。据此,法院判决浦某支付倪某拆迁补偿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者有其屋”的观念深入人心,拥有一个稳定的住所对老百姓来说具有极高的心理和社会价值。妇女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是其个人的独立权益,并不是基于婚姻的附属权益,离异妇女并不因离异而丧失对农村宅基地上夫家所建房屋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