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24年冬季道路冰雪能够得到及时清理,维护良好的市容和交通环境,切实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规定,现就清雪期间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降雪后清雪作业期间,不得将车辆停泊在主干道路内两侧。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在车辆前风挡等明显位置留置有效联系电话号码,方便及时联系并按照清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不得影响清雪作业。
二、冬季清雪作业期间,停放在道路内(含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如驾驶员不在现场、联系电话不接听或者拒绝移动车辆,影响清雪作业的,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对车辆强制拖移至指定地点存放,车辆所有人自行取车并签订承诺书,接受教育后放行。对拒绝接受教育且制造事端等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三、凡在市本级城区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上乱停放的机动车辆(包括重型和大型挂车、机械作业车辆、长期停放的“僵尸车”、二手车、汽车租赁等车辆),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驶离,不得占用城市公共资源。逾期不驶离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车辆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固定证据后拖移现场。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清雪作业期间,城区沿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及时清理道路积雪,承担所在单位或商铺对应的清雪任务,严禁占道堆放物品,不得将机动车、非机动车长时间停放在沿街商铺门前、人行道或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处。
五、做好市区清雪,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鼓励和提倡全体市民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配合城市清雪,共同做好清雪工作。对于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清雪任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六、降雪期间我市道路依据降雪量等情况,适时启动阶段性、区域性交通管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李明明
统筹:芦晶
审核:石振玉
监制:潘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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