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比如,《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照该款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违纪党员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从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此外,从轻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选择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
从轻处分适用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其中,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无论该问题是否已被组织掌握,均不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但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则交代的问题必须是组织尚未掌握的,方能成立主动交代。
2.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如果避重就轻,只交代次要违纪事实而不如实交代主要违纪事实,或者有意编造、隐瞒主要情节,掩盖主要事实,则不能视为如实说明。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这里的“同案人”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这里的“其他人”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这里的“有其他立功表现”,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国家挽回损失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等情形。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
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主动上交,是指在有关党组织尚未作出没收、收缴等决定前,违纪党员主动将自己违纪所得的财物上交组织。
主动退赔,是指违纪所得的财物因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或者恢复原状时,违纪党员主动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
构成从轻情节的上交或者退赔,主要看的是主动态度,被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不能认定为从轻情节。
6.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适用这一兜底项的原则是,这些情形应当是党内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共日喀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日喀则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