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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对经批准正式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申报对象须为注册登记及税收属地关系在我镇的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我镇独立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业务。其中,本通知所称产业园,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达到一定集聚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在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及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1、申报对象为在人社部门依法取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且上年度营业总收入需达到2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在大岭山镇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下同)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申报对象须承诺在享受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期间不改变场地用途、不自行转让或转租。
补贴面积最高100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12个月),一次性发放,同一家企业限申领一次,人力资源专项资金存量使用完毕即停止申领补贴。场地租金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需从2024年1月1日后、且与物业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给予补贴的租金缴纳时间,截至当年申报工作月的前1个月;首次缴纳不足3个月的应在下一年申报。补贴金额以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为标准,按年度给予支付。
1、《东莞市大岭山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4、场地租赁合同、缴纳场地租金发票、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按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申报受理期间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岭山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提交线下申请。受理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116号综合办公楼3楼业务一股(咨询电话:0769-85637799)。
(二)审核
人社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人社分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对于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人社分局按要求核查企业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由人社分局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人社分局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经财政分局审核后,将补贴款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若异议成立,则取消该机构本批次的补贴申请资格。
1、《关于印发<大岭山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东莞市大岭山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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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岭山镇人社分局
编辑|祁玉婷
审校|李志锋、李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