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关于对扣留、拖移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汽车   2024-10-14 21:55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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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交警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对扣留、拖移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逾期不来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的车辆,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将依法按无主财物处理。

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所有权人、管理人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来历证明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到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未前来处理的,将对扣留、拖移的车辆依法进行拍卖、拆除或报废处理。

地址:八师石河子市东一路62号

联系电话:0993--2031051
附:车辆明细单
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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