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根据《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牙克石市民政局关于“三沿七区”违建墓地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关于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特发布此公告。
一、整治范围
1.牧原镇辖区范围内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林地、草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等“三沿七区”范围内各类违建墓地。
2.“活人墓”和硬化大墓硬化物及其附属建筑。
二、具体要求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沿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坟墓,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恢复原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三沿七区”范围内违建墓地丧户需向所在社区或牧原镇民政办报备登记违建墓地情况,30日内自行拆除违建墓地。对“三沿七区”内的无主坟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违建墓地依法予以整治。
牙克石市牧原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