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学院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修正案,于2024年11月29日经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共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共青团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指导下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团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取得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籍的在校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各项任务,维护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促进学校校风和学风建设的良好发展。
(四)尊敬教职员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七条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一)学代会的职权:
1.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6.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1.我校全日制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三)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学代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1.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2.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八条 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会委员会,其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工作。
(一)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代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工作。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代会差额选举所产生,其候选人由各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委员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级学院数量的2倍。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市学联备案。
(四)校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由当选委员的主席团成员(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校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一)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主席团由学代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众公示,并将大会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市学联确认。
(二)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要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主席团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三)学生会组织主席团职权:
1.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3.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4.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5.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6.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学代会及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本会设文体部、学习部、社会实践部,共3个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五)各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负责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六)学生会秘书长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代表团委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会委员会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
(一)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总支领导和所在院团总支、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其宗旨、任务与校学生会相应,享有院(系)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权力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院(系)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向校级学生会组织进行工作及意见建议1次。
(三)院(系)学生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校学生会工作,积极参加校学生会举办的活动,定期参加由校学生会主持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汇报。
(四)校级学生会组织应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建立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五)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须依规依章(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六)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各学院学生会根据本学院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二)学生会骨干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等,热爱学生工作,富有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能起好带头作用。
(五)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代表团体、个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大多数同学的意见、建议。
(二)在特殊情况下有申请辞职的权利,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擅自离职。
第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
(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敢于同不良倾向和错误言行作斗争。
(二)自觉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和市学联的指导,虚心接受同学的批评和建议,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
(三)接受全校广大同学的监督,积极对他们的咨询、建议以及意见做正确回复,做好桥梁、纽带作用,并及时汇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不损害学生会的形象。
(五)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六)协助学校做好网络安全的监督与维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
(七)依托网络新媒体平台反映、建立日常调研机制,定期收集广大同学切身利益和普遍诉求的问题,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七条 本会坚持从严治会,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接受学校团委和市学联的具体指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引导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组建以学生为主,由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的社会实践部。聚焦青年学生成长的根本需求,坚持学校和社会相衔接。
(二)组织活动内容要全面,按照“安全第一、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丰富拓展实践载体。组织动员同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劳动教育、体育美育、兴趣爱好等实践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全面落实述职评议制度。
(一)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工部、学校团委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二)评议内容要全面,涵盖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三)工作要制度化,严格每学期述职评议一次。不得以工作汇报代替述职评议。
(四)评议为不称职的,要按照相关退出机制予以劝退、罢免。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人事推荐等事项时,会严格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本会全面落实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警示教育制度。
(一)定期开展作风建设警示教育专题学习会。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学联二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
(二)发现本校各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存在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学生会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者要依照相关退出机制按程序予以劝退、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1.候选人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凡有意向竞选且符合要求的学生,可采取个人自荐方式向本学院团委报名;组织推荐由各学院学生会、校级学生组织按候选人要求酝酿名单后,报候选人所在学院团委。
2.各学院团委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推荐,并报本学院党委批准。
3.校团委联合党委学工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面试考察,最终遴选产生6-7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4.主席团成员最终候选人报学校党委确定后,召开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一、根据《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经校党委同意,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设5名。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指导。
三、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请示确定,并报市学联请示确定。
四、实行差额选举,第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共设5名,拟提名6名主席团候选人,差额率20%,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代表必须亲自投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视为弃权,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六、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另选他人。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内划“〇”,如要另选他人,可在选票末的空格内写上你认为合适的人选姓名,并在姓名右方的空格内划“〇”。
每张选票赞成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5人的为有效票,多于5人的为无效票。
七、选举时,划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划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票,为无效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部分有效。
八、投票顺序:首先是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投票,其次是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按指定的行走路线进行投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24名,由各代表团从非候选人代表中推选,经大会通过后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
十、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启封开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有效;若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出现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二、大会选举计票完毕,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并签名后,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宣布选举结果、报告所得票数时,均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工作如遇特殊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后执行。
十四、本选举办法解释权为大会主席团所有。
2024年11月29日,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在博远厅顺利召开。学校党政相关领导出席本次会议,学生代表以及市学联驻会执行主席20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大会审议通过了学生会章程;听取、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5名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13名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一)召开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二)地点
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博远厅
(三)代表数量
正式代表:225名
实到代表:224名
列席代表:27名
(四)主要议程
(五)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TYs-1OFHMI22DIf6mF62w
(六)现场照片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名额分配
学代会代表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校级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并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作为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二)班级提名推荐
代表的选举在二级院(系)团组织指导下,由各班组织实施,通过支部大会、班级全体学生会议,学习选举文件,审议代表候选人情况,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选出规定名额的学生代表。
(三)二级学院团组织提名推荐
通过公开报名、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公示等流程自下而上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确定正式学生代表
各院(系)推选产生的代表,上报学代会筹备工作组,经过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成为本次大会正式代表。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为推进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生会组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述职人员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 述职评议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章、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主要围绕主席团成员及工作部门负责人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和纪律作风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综合评议。述职评议内容包括日常考评和总体考评。其中,日常考评的内容包括个人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总体考评则是对学生骨干的总体服务效果和贡献程度进行考评。
第五条 每位评议人汇报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填写评议评分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总结材料和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第六条 述职人得分由二级学院普通学生代表评分(占60%)、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代表评分(占20%)、青年志愿服务总队工作人员代表评分(占20%)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述职评议会对评议对象的述职内容综合评价,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其中总分超过90分(含90分)为优秀;89分—80分为良好;79分—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共青团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重庆市学联秘书处邮箱cq201201@vip.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 com反映。
本期编辑:姜雪 李乃潇
编审:王月清
审稿:丁文雅 唐吕俊驰
终稿:范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