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在东安某超市购物时被店内堆放的货物绊倒摔伤致十级伤残

文摘   2024-10-23 22:19   湖南  

超市摔伤引纠纷,法院调解化干戈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过程中被超市堆放的物品绊倒摔伤,超市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超市购物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调解


2023年9月3日,原告伍某某在东安某某超市购物时被店内堆放的货物绊倒摔伤。伍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000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伍某某多次与东安某某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伍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安某某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调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安某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超市摔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东安某某超市因货物摆放不规范,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伍某某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由被告东安某某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伍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8000元,双方对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丨沈    燕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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