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学桂诉被申请人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88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403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滕劳人仲案字〔2024〕第8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学桂与被申请人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朱学桂支付工资2864.82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朱学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190.96元;
四、被申请人山东腾骏煤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朱学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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