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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转账出错的情况并不少见.................
.................江西一男子汇完款才发现.................
因转账记录中有两人同名同姓
6万元误转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
.................且收款账户所有人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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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错汇的款项能追回吗?
日前,南安法院判决
银行协助返还案涉款项
但转错账系个人过错造成
诉讼费用等须自行承担
案件回顾:
汇错款后查证
发现对方3年前已去世
江西的朱某向泉州市民李某银行账号转账6万元。转账成功后,朱某核对了一下转账信息,发现在自己网银记录里,有两位“李某”,两人同名同姓,而自己转错账户了。朱某随即发了一条短信进行提醒。半小时后,见对方没有动静,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李某于2021年6月去世,其户籍于2023年8月注销。朱某以其错误转账给李某6万元,李某已去世,其家人对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判令其家人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元。
审理中,根据朱某的保全申请,南安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李某账户存款6万元。
鉴于李某去世时间发生在案涉款项转账之前,且李某相关继承人亦未实际对案涉账户款项进行支取、控制,审理中,朱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李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归其所有,并请求判令银行协助将上述款项返还。
法院审理:
继承人未实际支取
不属该款项的得利人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因操作失误,误将原本要转账给别人的6万元款项转账支付至李某银行账户上,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但李某已于2021年6月去世,在案涉款项转账时,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身份,不能作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
此外,案涉款项系在李某去世两年多之后由朱某错误转入,而非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其继承人不能予以继承。
再者,本案审理中,法院裁定冻结李某案涉银行账户后,根据银行财产控制反馈情况,该账户实控金额为6万元,案涉款项仍然在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其继承人并未实际支取,故其继承人亦不属于该款项的得利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法官说法:
转账行为发生时
该银行账户为无主账户
虽货币属于种类物,但案涉款项系朱某操作错误而支付,收款账户所有人李某已先于款项转入前去世,转账行为发生时该银行账户为无主账户,且款项转入后并未被他人支取,该款项具备特定性,因无返还义务人,朱某有权要求对款项的权属进行确认,结合朱某的诉请,本案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综上,朱某请求确认该6万元款项归其所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作为案涉收款账户的开户行,现朱某请求判令该银行协助将案涉款项进行返还,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案涉款项转入李某银行账户系朱某个人过错造成,现其请求判令李某继承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等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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