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当月或离职当月
实际上班时间不足一整个月
该月的社保费用是否还需缴交?
一起来看——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为单位的职工。
2、《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均表明职工应当参加社保五险。
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款表明了社会保险费是按月征缴的。
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条款只是表明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手续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即不违法。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保费,且在员工为单位职工时间内均应缴交社保。例如,用人单位在28日招用的职工,用工当月就应缴交社保。月初或月末离职的职工,当月仍需为员工参保缴费。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有关社保参保、缴费、代扣等问题您可拨打税务部门咨询热线:12366咨询。
来源:厦门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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