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简介、招生对象、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条件发布!

学术   2024-11-17 19:4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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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配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实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知识体系更新演化,编修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主要目的是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科专业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制订培养方案、开展学位授予等提供参考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学科专业设置、监督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渠道。

本次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为试行版,有关内容将根据各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进程不断调整完善。


来源: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官网


中文名称: 法律

英文名称:Law

编写成员: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一)专业学位类别概况

       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治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法律硕士成为我国第3个设立的专业学位。同年5月,国务院学位办印发《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号),正式启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确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1996年招收了首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正式确立。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印发了《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20年的探索与发展,如今全国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由最初的8家增加到289家,培养能力从首批招生的425人增加到每年两万余人;培养制度不断完善,通过先后3次制定(修订)指导性培养方案,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模式不断创新,通过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设教学案例库、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导师队伍建设等改革举措,不断推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改革,通过开展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举办各类培训等活动不断推动法律硕士教育创新发展,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学位培养模式。202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获得批准。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国家的各行业对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提出了更为迫切需求,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并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相关职业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对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需求更加突出。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就对法治人才的供给与需求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工与要求界限的明晰化,以培养法学教学研究人才的学术学位研究生需求量将会减少,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人才的法律专业学位将成为法治人才供给的主渠道,法律专业学位的比较优势将更加的突显,需求规模也将进一步增加。

       2.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更注重强化复合型、应用型的培养方式。法治实践对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素养,特别是复合型知识和应用性能力的要求日趋显著。法治实践要求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把不同的专业背景知识与法律专业加以复合,把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加以复合,并更加注重实务与应用的实践性教学。

       3.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就业渠道日趋多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各行业领域对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需求日趋多元,对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知识体系与技能训练的复合性要求也将更加深化。

      (二)专业学位类别内涵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着力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高层次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因其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强调实务特点,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注重产教融合、产教合作,培养单位更加重视实务教学资源建设,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行业企业共建有一定数量的产教融合实践基地,以满足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需要。法律专业学位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同时面向非法学本科和法学本科招生,法律博士专业学位不区分前置学历是否为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学位不设置专业领域,各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按照法律职业和相关行业法治实践的需求,自主设置培养方向或特色课程组,如涉外律师、国际仲裁、公司法务或企业法务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非法学本科)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是199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之初的招生类型,学制为3年,主要为各行业领域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本科)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是2009年教育部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设置的招生类型,学制为2-3年,主要为法治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为具有硕士学位,在本科或者硕士阶段接受过完整系统法学教育(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当前在法治实务领域工作并有5年以上法治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秀法治实务工作业绩且将来仍计划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主要为法治实务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培养具有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领军型法治人才。

      (三)专业学位类别服务面向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面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市场主体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性质上兼具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双重性质,推进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是当前和未来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努力的方向。

      (四)培养目标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培养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备解决复杂法治实践问题以及能够开展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的具有过硬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领军型法治人才。

       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为各行业领域培养具有过硬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为法治实务部门培养具有过硬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全面建立健全“学校+行业”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导师制”,在生源选拔、培养方案制定、过程管理与指导、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培养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协同培养,以保证培养质量。

      (一)获本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1.学术道德

       有高尚的学术风范并坚守严谨求实的学术精神;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维护科学诚信,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2.专业素养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备优秀的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综合化的知识结构;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宽广的国际视野,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对法治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重大复杂问题、跨行业问题进行深度探究,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具有法治实务上的专业领导力,胜任高层次法治实务工作;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3.职业精神

       爱党爱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遵守宪法和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恪守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维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积极参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获本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1.基础知识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政治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其他人文社科类知识。

       2.专业知识

       法律博士生应当在政治理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或中外法制史)、宪法学、法律伦理与方法、民商法、行政法(含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方面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在政治理论方面,法律博士生应当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和经济理论与实践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取向做出准确判断。

       法律博士生应当熟悉法学前沿问题、司法前沿问题,能够运用法的一般原理来观察和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

       法律博士生应当熟悉法律职业伦理,深刻理解法律职业的特性,掌握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和法律职业各角色的道德准则。

       法律博士生应当熟悉法学理论与方法,掌握专题研讨技巧,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补充等方法。

法律博士生应当掌握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熟悉国际公法基本知识和制度,熟悉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冲突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熟悉国际经济法知识和制度,能够运用国际法学基本知识和制度来解决国际法治实务中的主要问题。

      (三)获本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应接受的实践训练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对象是针对在法治实务领域工作并有5年以上法治实务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优异法治实务工作业绩且将来仍计划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实践训练主要通过岗位实践、教学实践、案例教学和社会调查进行。

       1.岗位实践。法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培养单位不统一安排集中实习,在自身工作岗位上,结合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对法治实践的理解,提升从业能力。

       2.教学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案例研讨、法律文书写作与文献检索、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等实践课程。

       3.案例教学。法律博士专业课程教学应以研讨式案例教学为主,案例教学内容不少于二分之一。

       4.社会调查。法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面向国家法治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结合自身岗位业务,开展调研活动,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至少提交调研报告1篇(不少于2万字);或参与立法论证,针对新的立法或者重要的修法活动,撰写立法或者修法意见论证报告(不少于2万字)。

      (四)获本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获取知识能力

       善于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具备跨学科获取知识的能力,形成开阔的视野;熟练掌握法律研究所需的各种研究方法,能够通过法治实践、文献检索等途径获取知识,并对知识进行总结,推陈出新,指导法治实践。

       2.实践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对法治实践领域的前沿问题、重大复杂问题、跨行业问题进行深度探究,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具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能力,善于在法治实践中总结反思,能够结合法治实践新发展,丰富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

       3.组织协调能力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设计、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和组织领导力。

      (五)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强调应用价值,要求立足于法治实践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现实问题,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并具备理论支撑。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选题要求。法律博士研究生应通过开题报告确定选题。法律博士论文选题应以法治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与法律博士研究生的实务工作紧密相关,或围绕国内国际法治实践中重大现实问题,以制度完善、法律适用、法治化问题等作为具体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学及相关学科知识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通过学术与实践结合探索创新产生新的知识,其研究结论应是拓展实务知识、解决实务问题。

       2.规范性要求。论文的结构合理,应当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论文符合写作规范,法律法规、专业术语等表述符合规范,不会产生歧义、产生误解;不存在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问题。

       3.水平要求。法律博士论文应当对法治实践知识作出原创性贡献或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创造性应用;能够体现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与方法综合解决法治领域中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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