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余贤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贤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余贤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余贤臣利用担任黔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28.35万元,部分未实际取得。
编辑:欧阳静 | 责编:杨霄| 编审:刘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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