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2024年,全市各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提高校外培训各参与主体尊法守法意识,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将校外培训领域12起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一、办学行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典型案例1.镜湖区某教育咨询公司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在镜湖区芜湖大剧院艺术培训中心二楼开展数学、英语、化学、物理等学科类培训,且营业执照与实际举办地址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镜湖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86万元的行政处罚。2.弋江区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在弋江区澛港街道中央城E1#楼11号开展暑期数学、英语等学科类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弋江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二)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3.湾沚区某园教育培训中心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暑假期间在湾沚区湾沚镇学府春天1号楼1-3层,开展数学、物理等学科类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第21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湾沚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4.湾沚区芜湖某先生教育培训中心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暑假期间在湾沚区湾沚镇学府春天商业街2幢01-03室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第21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湾沚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对其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5.鸠江区某教育培训中心不具备初中学科类培训资质,暑期在鸠江区官陡街道伟星公园大道S3号302 室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初中物理学科类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鸠江区教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二、教育、培训类广告违反“双减”有关规定和《广告法》典型案例6.湾沚区芜湖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设计发放学科类培训广告单页,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7.南陵县某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某音平台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违规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三、培训场所存在突出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典型案例8.弋江区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弋江区金鹰国际广场301、302室,存在消防控制柜被停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整的行政处罚。9.无为市某学科类校外培训中心,位于无为市金小区综合楼西三层5-18号,存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为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10.鸠江区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位于柏庄财富广场小百花文化艺术中心三层07号,封闭两处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整的行政处罚。11.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市某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三山街道富源大酒店三楼,该场所二楼东侧疏散通道被其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整的行政处罚。12.鸠江区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位于东方红郡小区S-5#楼201号商铺,存在干粉灭火器过期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寒假将至,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各监管部门继续采用多种检查形式,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通报一起”,依法惩处,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此,提醒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学,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同时我们呼吁家长朋友共同参与校外培训监督,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请向我们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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