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未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抵债等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有关房源信息。
二、广大居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到正规售楼处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商品房,并应在售楼部现场查验该项目信息公示情况,特别要查验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能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居民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工程抵账房和黑中介非法销售的楼房,不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
三、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的商品房风险极大,不但助长违规销售行为,而且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一旦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后果自负。请广大居民协助我们共同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464-851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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