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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本院经审查拟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鉴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群体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关于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已于2024年11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现公告如下:
Part 1
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1.573 亿元,主要经营仲钨酸铵、钨粉末系列、硬质合金、锡、铜、铋、钼系列产品加工及销售。经破产申请人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初步统计,截至2024年9月,其自行申报的债务总额约5亿余元,资产总额为1.8126亿元。该公司现未开展正常经营,无固定工作人员。
Part 2
申报条件
1.采取联合竞选的方式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竞选,联合方式: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1个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一级以上管理人资质的机构)联合1个已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二级以上管理人资质的机构);
2.参与竞选的机构应具备2021年1月1日至今办理重大破产案件的执业经历、工作经验、成功实践等条件。入驻债务人所在地的常驻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常驻人员不少于3名),各个关键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工作人员数量;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5.申报材料附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6.申报机构必须接受“逾期惩罚承诺”条款,条款内容为“本机构承诺在法院指定本机构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管理人工作并终止或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每逾期一个月自愿扣减4%的管理人报酬。超过18个月则依法更换管理人。”
7.其他要求:根据《大余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相关精神,管理人印章及账户需在大余县境内雕刻和开户。
Part 3
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竞选管理人申请书》《联合竞选管理人申请表》《联合竞选管理人承诺书(一)》(模版详见附件);
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3.拟推荐从事本案破产联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联合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模版详见附件);
4.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 11月25日期间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未受处罚或处分的证明;
5.2021年1月1日至今,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程序终结裁定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3)对矿产加工类公司有无破产清算、重整的经验;
6.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7.申报机构是否拥有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及人数,且该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是否加入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
8.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9.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如是否有引入优质重整投资人等相应资源等);
10.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
11.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十份(并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交),现场提供或邮寄本院(寄出后需在报名期限内提前告知本院快递单号;报名期限内,未告知快递单号且本院未收到报名材料的,视为逾期报名,本院不予接受)。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初选评分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本院将向该机构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发出资质降级或从管理人名册除名的建议。
Part 4
报名时间
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7:30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现场受理申报资料期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不含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未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根据性质、作用不同,视为申报机构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或在选任评分时予以考量。
Part 5
选任规则
1.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争方式;
2.本院从申报机构中选任。本院将组成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进行竞争意见陈述,遴选出2名申报机构,确定1名联合管理人、1名备选联合管理人。相关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本院指定地点参加竞争意见陈述会,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
3.竞选时间及地点:2024年12月17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三楼会议室。
Part 6
邮寄地址及联系人
邮寄地址、邮编:江西省大余县龙安新区大余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黄溪坝旁),邮编341500
收件人、联系人:民事庭 蒋文娟
联系电话:0797-7232628。
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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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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