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邯郸交巡警支队临漳大队民警在对驾驶人张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酒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这一结果驾驶人张某称:“我天天从这里过都没事,我特意闻了闻这身上、嘴巴里啥味都没有了。”
经核查发现,驾驶人张某在2019年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酒驾。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根据相关规定,张某二次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拘留10日以内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交警提示
饮酒一分醉,驾驶十分险,提醒各位驾驶人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请勿尝“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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