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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马先生和妻子做木材生意。有一天,马先生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给客户转账,可却意外地发现余额不足。他的卡里有4万多元,给客户转账6000多元。马先生很纳闷,他又换了一台取款机试试,还是显示余额不足。他查了一下余额,发现卡里只剩下100多元。
马先生很吃惊,钱怎么不翼而飞了。他急忙给妻子打电话,妻子说自己没动过那笔钱,自己也没收到过短信提醒。他们第一反应是钱被人取走了。
夫妻俩既紧张又慌乱。情急之下,马先生打电话报警,警方建议他先去银行核实情况。
民警说,银行储户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就是电信诈骗。第二种,就是在外面刷卡的时候,可磁条信息泄露了,就是被别人盗卡,复制这张卡去做一张伪卡,然后他拿这张伪卡去刷卡、消费或者是取现,也会导致你的卡里面的钱丢失。第三种,可能性比较多的就是卡丢失了。
于是,夫妻二人来到银行询问情况。夫妻俩猜测因为卡一直在家中,估计是银行内部出了问题,可是银行柜台给出的收支明细让夫妻俩大吃一惊。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案发当日凌晨三点半左右。该卡分九次共支取了44700元,并产生异地取款手续费357元。
而取款的地址竟然是山东昌乐县的一台自动取款机,这个地方他们根本都没有听说过,卡一直在自己身上,也没告诉过别人密码,怎么钱会在那边取走呢?
魏女士说,她没有接到过这方面的诈骗电话,也没有按照别人的指示到ATM机上进行过任何的操作。所以排除电信诈骗的可能性。
马先生认为,我的钱是放在银行的,结果不翼而飞,银行应该有责任,他决定向银行讨个说法。马先生心想会不会是被银行内部人取走的。因为他平时很少刷卡,就在取款机里取过款。他怀疑自己取款时被犯罪分子以某种手段盗取了密码,制作了伪卡取走的。
他去向银行讨个说法,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卡在你身上,密码在你身上,你自己去山东把钱取掉,然后再来找我们银行。”这样的答复让马先生气愤不已。
马先生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接受了此案。法院认为,因为凌晨三点多钱被人取走,报警是下午两点多,相隔的时间太长,并且两人不能提供事发时的不在场证明,而且也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钱是被别人制作了伪卡而盗刷的,所以银行一直坚持是马先生自己取的钱。
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系伪卡交易,已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的诉请。
魏女士夫妇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不翼而飞,还落个自己取走的坏名声。她再次提起上诉。
这次马先生和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做足了功课。庭上马先生要求银行提供新的关键性证据,就是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如果真的可以看到当时半夜三点钟在山东那台取款机的监控录像,那么事情就可以真相大白。
但是银行却拒绝了马先生的要求。银行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那台取款的ATM机在哪儿,所以无法提供。
对于银行给出的理由,马先生感到很可笑。因为银行给他打出的流水单上清清楚楚写明取款机地址,银行却说无法查明。
银行方面一直强调马先生这个刷卡交易是凌晨三点,然后第二天下午三点发现,然后跟银行说,中间过了12个小时,所以说如果按这个逻辑来判断的话,你在山东完成了交易,然后在上海报案,这12小时完全是可以从山东到上海的。
银行主张说是在12小时之内,魏女士拿着卡到山东去盗刷,盗刷了之后又赶回上海,特地来报警。
而魏女士方认为自己的卡一直在身上,密码也未泄露。密码和真卡在一起交易,如果出现一些问题,持卡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密码和伪卡结合在一起交易,被上诉人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全责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魏女士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按照情理可以采信,而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不能提供原告异地取款的有效证据,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不能免责,故法院支持魏女士的诉请,二审改判银行支付魏女士45057元及相应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人民币45057元。
支持最终判决。储户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要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不提供取款机监控视频录像,这笔款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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