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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21岁的刘竹美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郑明。两人一见钟情。两人相识一个月后,双方都很满意,举办了订婚宴。
之后,两人没有领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后 ,刘竹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到医院去做了检查,医生给她开了诊断证明。回到家,她就迫不及待地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郑明。
郑明听到这个好消息也很开心。可是,他接过化验单一看,上面写的是怀孕50天,可是他们真正生活在一起才35天。郑明的脸色一下子变了,他大声怒吼起来,质问刘竹美孩子到底是谁的。
刘竹美自己心里非常清楚,孩子就是郑明的。她给郑明解释,可是他就是不相信,还动手打了她一下。
刘竹美满腹委屈地离开了郑明家。她再次来到医院向医生咨询,医生告诉她医学上计算怀孕天数是从末次月经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
听了医生的解释,刘竹美顿时心情开朗。她满心欢喜地去给郑明解释,可是郑明嘴上说信任她,可是却要求刘竹美把孩子打掉。为了证明自己的明白,刘竹美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然后再去做一个亲子鉴定,到时候郑明就无话可说了。
然而就在生产前一周,刘竹美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左腿骨折。女儿出生19天后,由于自己受伤无法照顾孩子,她让郑明把孩子接走照顾一段时间,等自己伤好了,再把孩子接回来。
让刘竹美万万没想到的是,郑明不喜欢女儿,他一直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当刘竹美去问他要孩子时,却发现孩子不见了。郑明告诉她:“孩子送人了。”
刘竹美听到这个消息如五雷轰顶,她一下子惊呆了。她问郑明把孩子送到哪里了。可是,郑明却一言不发。
于是,刘竹美到处去寻找孩子,可是却一无所获。面对郑明的所作所为,她彻底愤怒了。于是,她将郑明告上了法庭。
刚开始,法院尝试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郑明的态度非常强硬,拒不配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刘竹美抚养,郑明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800元。
然而令刘竹美没有想到的是,面对法院的判决,郑明仍然拒绝透露女儿的去向。
于是,刘竹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通过法院执行抚养费找到女儿的下落。经过法院执行,郑明支付了抚养费,也承认了孩子是亲生的,但是仍然拒绝说出孩子的下落。他只是说:“孩子安然无恙,挺好的。”
没过多久,刘竹美再次去郑明家问孩子的下落,却发现郑明不见了踪影。
无奈之下,刘竹美到法院申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她又开始了寻找女儿,她走遍了当地的大街小巷,却始终没有找到孩子的任何线索。
之后,刘竹美再次来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抚养权。法官认为,要想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首先还是要找到孩子,只有找到郑明才能找到孩子的下落。
法官来到了郑明的老家。郑明的父亲说,他们也不知道儿子在哪里。
于是,法官又来到了当地公安机关。民警查到他有一个暂住信息,是在一个工厂里打工。但是法官去了这个工厂,却没找到。
于是,法官又想到了根据刘竹美提供的女儿出生日期来查询孩子的下落。但是查询了一遍仍然一无所获。
两年之后,有人告诉刘竹美郑明从外地回老家上班,在某个工厂里打工。法官得到这个消息,立即赶往那个工厂。
法官见到了郑明。郑明振振有词地说:“她把孩子生出来以后就不管了,她利用孩子来要挟我。”
法官询问孩子的下落,他拒绝透露,他反复强调,女儿现在很好,不必去打扰她。
最后,经过法官耐心劝说,郑明终于说出了女儿的下落。
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讲,刘竹美可以要回这个孩子的监护权。但是从情理上讲,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因为养父母收养孩子经过了正常的收养程序,是合法的收养。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要为孩子考虑,保障孩子最基本的身心健康。
法官先找到了孩子的养父母,了解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
法官了解到,孩子在养父母家生活幸福,虽然养父母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但是,养父母对她视如己出,倾尽所有来养育这个孩子。目前女孩在一所私立学校读九年级。
法官知道了孩子的现状感到很欣慰。然而,刘竹美却迫切想见到孩子,想与孩子相认。养父母却拒绝了她的要求。
养父母说:“孩子上初三,面临升学,如果孩子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很可能会给孩子思想上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法官的带领下,刘竹美和女儿的养父母见了面。刘竹美向女儿的养父母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感谢他们把女儿照顾得那么好。她虽然很想见女儿,但是为了女儿着想,她得把思念埋在心底。最后,她与孩子的养父母达成一致,等孩子长大之后再与女儿相见。
结语:
郑明不负责任,把女儿送人心太狠了,应该负法律责任。
不过,女儿遇到了善良的养父母。母亲等到女儿成年了再去和女儿相认是一种正确的做法。知道女儿生活得很好,母亲心里也是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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