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七批典型案例
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1.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某酒业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案2024年6月4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上县某酒业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上县某酒业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包装上带有“特供酒”字样的瓶装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上级经销商处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6瓶,该白酒标签上突出使用“特供酒”字样。当事人以2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2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书面移送至白酒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案例2.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2024年8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上县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上县某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制度未及时更新、食品留样盒未密封、留样记录不规范、冰箱内生熟食品混放、压面机使用后未及时清理、木质菜板发霉、从业人员食品知识匮乏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3日,曾因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颍上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3.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10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应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将一辆型号为TDT3217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原厂装配的6-DZF-12型48V蓄电池改装成6-DZF-12型60V蓄电池。当事人的改装行为,导致蓄电池电压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项“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1300元/辆,销售价为1399元/辆,因加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已恢复原状,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改装蓄电池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4年9月30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3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载明,阜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脾肽饮液”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受徐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涉案食品,共生产50盒(规格:10ml/支×12支),每盒8元,计400元;外包装箱10元;合计4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液化气站经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2024年10月1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太和县某液化气站经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罚款4.07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3日,受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太和县某液化气站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采购5.09吨液化石油气,进价为3.66万元,当事人以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4.072万元,违法所得4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管局
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致谢
本文为公益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