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林地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全面推动林草生态事业发展,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非法开垦林地
(一)非法开垦公益林5亩以下、商品林10亩以下: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垦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已开垦的林地,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内全部还林。对拒不恢复或恢复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强制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开垦者承担。
二、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一)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下:由旗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已开垦的草原,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内全部还草。对拒不恢复或恢复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强制代为还草,所需费用由开垦者承担。
三、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5亩以下、商品林10亩以下):未经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1.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2.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3.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四、严禁非法占用草原
(一)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下: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退还非法占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在限期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1.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 违反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严重流失的;
5. 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五、广大农机具所有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受雇开垦土地时,必须与雇主核实土地性质,并查看证明土地性质的相关文件(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土地性质的文件、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若雇主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无法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司机不得擅自开垦。若明知土地为林地、草原或未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开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作为共同犯罪从严处理。
六、土地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承包土地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土地时,应查看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利用耕地。承包人不得擅自开垦或破坏地表植被。明知土地为林地、草原或未查看相关证明文件而继续承包土地并非法开垦破坏林地、草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希望广大土地承包人认清形势,遵守法律,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18日
来源: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签发:杨尚荣
审核:马曌霞
编辑: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