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告知书
全县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提供者及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有效保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方面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方面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无害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和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建议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也可以使用一次性包装袋或者其他打开后不易复原且易被消费者发现的方式密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单位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严禁经营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保证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以营销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食品,不强行设置起送额度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广大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提供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或67926315进行投诉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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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燕波 段丽波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