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薪100元USDT(虚拟币),折合人民币六七百元,只需两部手机!”这样的兼职工作,你想做吗?
“两部手机一条线,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境外的诈骗人员联系,一部手机用来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实现语音中转,诈骗分子可以轻松直接对话被害人实施诈骗”。这种新型诈骗方式主要是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让被害人放松警惕。提供通讯工具和通讯传输渠道的“兼职人员”在此过程中能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件。本应在学校读书的刘某(18岁),被快手网站上发布的“兼职带你赚钱”广告吸引,在对方引导下下载相关软件,做“手机口”业务,商谈好价格每小时100元USDT,后同样读书的石某(17岁)与刘某聊天时询问有什么赚钱的路子,刘某便将“手机口”业务介绍给石某,并由刘某统一与上家结算,后刘某再按照时长发给石某“兼职费用”每小时人民币100元。在石某拨打的十多天电话过程中,拨打诈骗电话时长至少30个小时,拨通至少690人次诈骗电话,经查证骗得被害人王某9480元。刘某非法获利至少40000元。案发后,刘某经电话通知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提供通讯传输通道,伙同同案人帮助诈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通话,进而实施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微信账号、银行卡号等予以帮助,这些行为均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大家千万不要被“轻松兼职赚钱”“工资日结”等虚假广告诱惑,从而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来源: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