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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提升我省医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吸引科技成果在冀转移转化,现结合我省实际需求,就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8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是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主体,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奖励分配等重要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防范和控制科技成果转化风险。 (二)完善技术支撑。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会商技术入股与退出方案、监督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三)设置专职专岗。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独立设置或加挂牌子的方式成立“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职责包括转移转化、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等,配合医院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考核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服务。
(四)鼓励合作攻关。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以技术、人才、资本为纽带,共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支持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人工智能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收益共享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研究型病房、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搭建转化平台。探索建立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库(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体系。发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预防医学科学院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搭建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组织科技成果项目路演。 (六)加强成果运用。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临床应用实践、市场化转化等为导向,对纳入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成果库的成果实行赋分制,在课题验收、奖励推荐中予以计分。成果入库条件和分级分类方法另行通知确定。
(七)建设转化平台。强化卫生健康领域概念验证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开展创新药、新型疫苗、先进诊断试剂、高端医疗装备以及健康医疗大数据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骨干生物医药企业、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 (八)丰富转化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适宜技术推广,不断充实调整适宜技术项目库。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落实激励机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保障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理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将不低于70%的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报酬。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式转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发放奖励。 3.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不包含内设机构)担任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4.探索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情况作为科技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对转化业绩突出,产出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可优先考虑晋升。对在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可作为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5.符合条件的横向课题经评估认定,可列入省卫生健康委课题计划。 (十)支持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明确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十一)完善容错机制。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十二)依法保障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不得无偿使用单位资产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产权保护。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主体责任,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十四)完善多元投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动企业成为创新投入主体。省卫生健康委将探索设立联合基金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引导社会各种类型的金融投资机构投资生物医药创新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紧密环节衔接。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包括成果报备、权属确认、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集体决策、公示、签署合同、合同登记、总结上报等8个环节。 1.成果报备环节:科技成果产生后,研究团队将成果类型、成果成熟度、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调研、风险分析、预期效益、转化需求等信息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 2.权属确认环节:在现有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之初须明晰成果权属,在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进行登记,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科技成果转化。 3.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环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全程参与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咨询,对成果受让方进行现场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实施;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定价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4.集体决策环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集体决策。要对决策程序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5.公示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研究团队、转化方式、合作主体、拟交易价格及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6.签署合同环节:以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科技部统一印发的合同范本,明确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时间节点、后续联合开发和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 7.合同登记环节: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办公室进行登记。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成果转化项目,纳入河北省医学学科建设动态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 8.总结上报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合同签订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及时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或交易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及其分配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推进新时期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七)发挥示范引领。对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建立政策执行与通报制度,把促进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研督导的重要内容。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扩大宣传范围,主动传播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和新动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解读力度和可及度,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编辑:赵 娜
初审:任 涛
复审:于素芹
终审:胡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