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28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和硕县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的货架上销售有超过保质期“姜之品”牌寿司姜片8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2024年7月9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和硕县某饭店在某外卖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的举报,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发现该店销售有冷食类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4年7月2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在2024年6月4日对和硕县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职权对和硕县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销售有超过保质期的“统一”牌红烧牛肉面15袋和“那拉提卡依玛克”牌固体饮料酥油奶茶3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作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4年6月27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在2024年5月31日对和硕县某作坊购进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